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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監(jiān)督法合訂本

第19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6)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執(zhí)法檢查結束后,執(zhí)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zhí)法檢查報告,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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