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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報版)

第18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3)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副委員長、秘書長協(xié)助委員長工作。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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