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在縣社保中心工作的甲某在某境外理財平臺公司代理人乙某的推薦下,成為該平臺網站的注冊用戶。該理財平臺系由注冊在境外的公司運營,未獲得國內監(jiān)管機構批準在境內開展外匯交易。甲某向其賬戶投入資金5600余美元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桿比例為1:500。2014年10月13日,甲某與乙某通過往來郵件訂立《共同投資協(xié)議》,約定甲某為賬戶資金出資人,乙某負責實盤操...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在縣社保中心工作的甲某在某境外理財平臺公司代理人乙某的推薦下,成為該平臺網站的注冊用戶。該理財平臺系由注冊在境外的公司運營,未獲得國內監(jiān)管機構批準在境內開展外匯交易。甲某向其賬戶投入資金5600余美元進行外匯保證金交易,杠桿比例為1:500。2014年10月13日,甲某與乙某通過往來郵件訂立《共同投資協(xié)議》,約定甲某為賬戶資金出資人,乙某負責實盤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