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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一本通(第六版)

第17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司法解釋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 法(民)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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