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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一本通(第六版)

第7章 證據(jù)

  ·第六十三條 證據(jù)的種類

證據(jù)包括:

(一)當(dāng)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shù)據(jù);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rèn)定事實的根據(jù)。

〔司法解釋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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