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shù)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的犯罪行為,維護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對刑法作如下補充修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騙購外匯,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購外匯數(shù)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