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律所,會議室。
“師姐,問你個事兒?!?p> 慕雪手指靈活的轉(zhuǎn)動簽字筆,笑道:
“說唄?!?p> “你們女生喜歡長一點,還是短一點?或者,是粗一點,還是細一點?”
……慕雪無語道:“噓,雁秋還只是個孩子,在她面前問這個合適么?”
萬良辰眨眨眼:“我有說什么嗎,我問的是高跟鞋啊。”
慕雪:???
陳雁秋:?。。?p> 萬良辰剛踩了剎車,穿著豎條紋復古西裝的大背頭走了進來。
只見他左手握著銀色保溫杯,眼角含笑,似乎遇到什么喜事一般。
“溪湖,有乜好事呀?”萬良辰用散裝粵語問道。
“哀仔,大華集團付咗律師費咯?!贝蟊愁^學著萬良辰的語氣回應道。
呃,杏眼美人不禁扶額。
陳雁秋猶豫著是否撿起碎了一地的三觀。
現(xiàn)代律師職業(yè)雖然是舶來品,外人會覺得律師比較嚴肅、有些不近人情。
其實同事之間大多相處融洽,在一起也能談笑風生,隨意開車。
那種一板一眼的開會狀態(tài)或許只能在影視劇里看到。
這其實是編劇對律師群體的刻板印象,當不得真。
“好啦,雁秋來報告一下法規(guī)、案例和學術觀點梳理情況,我們邊聽邊討論。”
陳雁秋沒料到萬良辰不但剎車迅速,轉(zhuǎn)彎也相當流利。
她有些慌亂地站起身,硬著頭皮道:
“我先談談自己的一些想法,就當是拋磚引玉了哈~有什么不對的地方,可以隨時打斷我?!?p> 陳雁秋走到白板前,拿起油筆,寫下兩個字,分別是“假”和“騙”。
她轉(zhuǎn)過身解釋道:“從當前掌握的證據(jù)以及男方的陳述來看,我們要搞清楚二人的離婚行為,究竟是‘假離婚’,還是‘騙離婚’?!?p> 萬良辰投以鼓勵的目光,陳雁秋心緒稍定,繼續(xù)道:
“首先是‘假離婚’。
“所謂‘假離婚’呢,又可以稱為通謀虛假離婚,也就是男女雙方并沒有真正離婚的意思,但是形式上已經(jīng)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的行為。
“也就是說,男女雙方本不想離婚,但為了達到某種共同的目的,比如說獲取買房資格、逃避債務等等,就相互約定暫時離異,待既定目的實現(xiàn)之后再復婚的一種離婚行為。”
袁強點頭肯定,萬良辰嘴角微揚,杏眼美人依舊轉(zhuǎn)著簽字筆。
陳雁秋見大家聽得都很認真,慢慢恢復了自信,話語也流暢起來:
“大家都知道,在我們國家,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決男女雙方應否離婚的標準。
“在‘假離婚’中,男女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時,夫妻感情其實是正常的,或者說還未完全破裂,因而離婚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愿,而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認為離婚只是形式上的,或者是暫時性的,實質(zhì)上并沒有永久性解除夫妻關系。
“有一些人離婚后,雙方仍然“貌離神合”,保持來往,甚至繼續(xù)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出現(xiàn)在親朋好友面前。
“期待的目的達到或條件成熟后,隨時準備復婚,外人是不知道他們曾經(jīng)離過婚的?!?p> 眾人點頭表示理解,陳雁秋繼續(xù)道:
“我查了一些案例,看到有一些‘弄假成真’的,被‘背叛’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離婚協(xié)議無效,也有主張撤銷的,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大多是以敗訴告終。
“在實踐中,有一些學者認為,‘假離婚’是一種欺騙離婚登記、有悖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違法行為,應認定‘假離婚’無效。
“在我國臺灣地區(qū),如戴炎輝、戴東雄、高鳳仙等,都將通謀虛假離婚或通謀虛假意思表示,作為協(xié)議離婚無效的原因。
“被稱為‘中國民法第一人’的史尚寬先生也認為,通謀虛假為意思表示的離婚,應為無效,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p> 杏眼美人停止轉(zhuǎn)筆,眨著眼睛提議道:
“那豈不是說,我們也可以援引理論學說來說服法官認定姜斌和柳夢婷的離婚無效?”
“可能不行?!?p> 陳雁秋給出答案,清了清嗓子說道:
“早在2003年,民政部辦公廳就有過一個復函。
“他們認為,以假離婚、離婚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為由,請求宣布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沒有法律依據(jù)。
“此外,最高院《關于陳建英訴張海平“假離婚”案的請示報告的復函》也明確指出:‘假離婚’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說,一旦領了離婚證,就產(chǎn)生了離婚的法律效果。由離婚導致的一切后果,都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承受了?!?p> 陳雁秋言畢,便在“假”字上打了一個叉,說道:
“很顯然,這條路是走不通的?!?p> 大背頭率先鼓掌叫好:“不錯,雁秋講的很全面,你倆有沒有補充?”
萬良辰一陣無語,您老都說很全面了,還讓我們怎么補充!
果不其然,杏眼沒有搖搖頭,表示沒什么問題。
袁強滿意地點點頭,目光柔和的看向陳雁秋:
“那接著說一說‘騙離婚’吧!”
“好的?!?p> 陳雁秋繼續(xù)道:
“‘騙’在民法上稱為“欺詐”,如果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所謂‘騙離婚’或稱欺詐離婚,是說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為了自己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或者進行虛假許諾(如向?qū)Ψ皆S諾先離婚,后復婚)等手段,欺騙對方當事人同意離婚,而采取離婚登記的行為。
“這種欺詐離婚行為,不僅欺騙了婚姻行政管理機關,侵害了婚姻管理機關的管理秩序,更嚴重的是欺騙了對方當事人,構(gòu)成了對對方當事人權(quán)利的侵犯,因而,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以姜斌案為例,柳夢婷提出離婚完全是以不復婚為前提或真正解除夫妻關系為目的的。
“而姜斌同意離婚則是以復婚為前提,或者在辦理離婚手續(xù)后,還能保持事實上的夫妻關系。
“事實上,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仍繼續(x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他們離婚的事實并不為第三人所知。
“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普遍認為,欺詐離婚屬于可撤銷的無效離婚。
“史尚寬先生還認為:不僅對方欺詐,包括第三人欺詐。但第三人欺詐時,以相對人明知其欺詐事實時,始得撤銷,如配偶一方與第三人共謀欺詐他方,因而始生離婚意思時,則為撤銷。
“我國大陸學者則認為,欺詐離婚明顯與《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相違背,從根本上破壞了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明確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p> 萬良辰插嘴道:“受欺詐離婚方是否有權(quán)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離婚行為無效或者主張撤銷“騙離婚”情況下的離婚行為呢?”
陳雁秋一愣,袁強笑著道:
“這個我來說吧,欺詐是在財產(chǎn)法上適用的規(guī)則或原理,在身份行為或身份關系則不能適用。
“也就是說,欺詐離婚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
“因為身份行為重在身份事實和必要法律程式,應當采取表示主義,否則,就會影響公示的效力和婚姻的安定?!?p> 陳雁秋見袁強幫她解釋,心懷感激道:
“袁律師說的對,欺詐離婚行為雖不可撤銷,但受欺詐離婚方可依據(jù)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在雙方協(xié)議離婚后一年內(nèi)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以維護自己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
“我有不同意見,”慕雪突然道。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的是欺詐、脅迫,但姜斌根本無法證明柳夢婷提出離婚時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何況當時也沒有報警記錄,會存在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p> 陳雁秋頓時不服氣道:
“請大家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第二款中使用了“等”字。
“說明欺詐、脅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唯一條件。
“司法解釋中留有余地,使得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xiàn)協(xié)議內(nèi)容違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撤銷協(xié)議。
“關于這一觀點,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在2003年12月26日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答記者問中即有闡述。
“因此,我們可以嘗試主張顯示公平,要求撤銷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
杏眼美人聞言哦了一聲,沒再言語,不知在想些什么。
這時大背頭站起身,雙手撐著會議桌面,說:
“我同意雁秋的分析,婚姻關系中畢竟還包含了身份關系在內(nèi),由此導致的糾紛,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點,不能置身份關系于不顧,簡單、全部適用其他法律規(guī)定。
“姜斌本人也沒有繼續(xù)和柳夢婷一起生活的意愿,他們的離婚行為是否有效,繼續(xù)討論的必要性其實不大,現(xiàn)在的重點是離婚協(xié)議中的財產(chǎn)分割問題?!?p> 袁強想到昨晚跟妻子討論該案時獲知的說法,繼續(xù)道:
“所以,我認為,如果是一方以獲得配偶一方同意迅速離婚為目的,或者一方心懷愧疚,比如存在婚外情,致使無法挽回而離婚,或者一方為了彌補配偶為家庭的付出,將大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chǎn)給予對方的情形,不能適用顯失公平支持當事人撤銷離婚財產(chǎn)分割協(xié)議的請求。
但是,像姜斌這種,已經(jīng)明顯喪失了勞動能力,將全部財產(chǎn)歸女方必然導致無法生存,雖然無法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情形,但可以主張顯示公平,主張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財產(chǎn)分割條款?!?p> “我也是這樣想的?!标愌闱餄M臉喜悅道。
萬良辰與慕雪對視一眼,異口同聲道:
“這就是已婚男人的優(yōu)勢?!?p> “這點你們可羨慕不來,哈哈~”
深清學人
前幾天收到站短,平臺提出簽約,但建議改改書名,你們的意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