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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人格權

第5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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