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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

關(guān)于布帀的三個問題

踏秦川 革命咖啡 6623 2007-12-24 10:57:00

    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簡,為解決戰(zhàn)國時期經(jīng)濟史上的一些疑難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材料。本文只就其中的《金布律》來談談有關(guān)布幣的三個問題。

  布幣的實體是布匹

  根據(jù)先秦兩漢文獻的記載,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諸種貨幣中,有一種叫做“布”的貨幣。這種布幣的實體是什么,漢魏以后的人就不甚明白了。有些古錢學家把鏟形鑄幣稱為“布幣”,認為古文獻上講的布幣就是這種鑄幣的名稱。這種看法,長期被人相襲沿用。解放后的有關(guān)論著,包括幾本研究中國貨幣史的專著,也沒有對它有所懷疑。于是,“布”即鏟幣,似乎已成定論。周谷城同志曾著文指出:“(鏟形鑄幣的)形體仍是鏟子,何以要把鏟幣稱作布幣?(刀形鑄幣的)形體仍是刀子,何以要把刀幣稱作布幣?也沒有人試圖說明過?!边@個問:題提得好,懷疑得有理??墒?,周谷城同志研究的結(jié)論是:“決不能有布幣之名”,“‘布幣’之名稱是不能成立的”[周谷城:《略談我國古代貨幣中的“愛”與“布”》,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六日《光明日報》],根本否定布幣及布幣問題的存在。這樣一來,又增加了一個有無布幣的新問題。

  關(guān)于布幣的名稱與實體,在先秦兩漢的文獻上本是有明確記載的。其中,班固在《漢書?食貨志》中說得最具體。他在敘述秦統(tǒng)一之前的貨幣制度時說:“凡貨:金、錢、布帛之用”,很清楚地指出那時的貨幣有金,錢和布帛三種。至子這三種貨幣的實體,它們的形式與規(guī)格,他引用了《九府圜法》的記載:“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錢,圜、函方,輕重以銖,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毒鸥鞣?,雖托“太公”為周立法之名,但是,大家都知道,它記載的內(nèi)容是周初所沒有的事,它反映的是戰(zhàn)國末年的貨幣狀況。對于《漢書》上的這一記載,一些貨幣學者為了證明“布”幣乃鏟形鑄幣之說能成立,總是說它是不可信的,雖然他們始終沒有提出過可靠的根據(jù)來證明他們的說法是有道理的。

  郭沫若同志根據(jù)親身的體會曾經(jīng)說過:對于中國古代社會問題的研究,“地下發(fā)擁的材料每每是決定問題的關(guān)鍵?!盵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九五四年新版序言]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簡。簡上書“金布”二宇的,就是秦國關(guān)于貨幣的立法《金布律》。其中一簡寫道: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金布”

  這一法律條文說明,秦國的法定貨幣有金,布、錢三種。這與《漢書》的記載是一致的。至于這三種貨幣中的“布”幣之實體是什么?其形式與規(guī)格是怎樣的?我們從另一簡文中得到了回答: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金布”

  這明確地說明了秦國法定貨幣“布”的實體就是布匹之布,與《漢書》中的記載又是一致的??傊?,云夢秦簡之出土,無可辯駁地證明了:第一,在戰(zhàn)國時期,布幣之名是存在的,第二,布幣的實體不是通常所說的某種金屬鑄幣,而是布匹。這就解決了中國貨幣史上一個被人們長期搞錯了的問題。原來,把“布”幣之名戴到鏟形或刀形鑄幣上,是名實不相符的,是張冠李戴了。

  布幣是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主幣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有多種貨幣同時流通,其中哪一種是主要的?過去,貨幣史學家普遍地認為,在不同地區(qū)使用的各種金屬鑄幣,如鏟形鑄幣,刀形鑄幣和紡輪形鑄幣等,是當時的主要貨幣。他們由于根本不承認布幣之存在,當然也都忽視了布幣的地位。周谷城同志認為:“布被用作最早交換的媒介,也是可能的。但決不能拿這樣的媒介來與貨幣制度已確立時的金屬貨幣相提并論”。高振鐸同志則斷定;“由于金屬鑄幣的出現(xiàn),排斥了實物的布帛在社會.上的流通”[高振鐸:《與周谷城同志商榷“布”的內(nèi)容與意義》,一九七八年五月四日《光明日報》]。歷史文獻與出土文物證明,這些觀點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主幣不是別的,恰恰是長期以來被貨幣史學家們遺忘了的布幣。下述兩方面可以證明這一點。

  第十,云夢出土的秦律說明,直到戰(zhàn)國末年,布是主幣,錢是輔幣。

  我們先從秦律中一個引人感興趣的現(xiàn)象說起。大家知道,當時習慣的是個、十、百、千、萬的十進位制。但在秦律中作為量刑標準的錢幣數(shù)額,卻都是十一的倍數(shù)。細檢云夢出土的秦簡,包括秦的法律條文,法律答問和治獄案例,凡是肯定作為量刑標準的,莫不如此?,F(xiàn)舉二例,以見一般:

  例一,秦律規(guī)定,對盜竊者判刑,其量刑標準有二:參加的人數(shù)與贓物的價值?!斗纱饐枴分姓f:

  “害盜則徼而盜,駕(加)睪(罪)之???何)謂駕睪?五人盜,減(贓)一錢以上,斬左止(趾),有黥以為城旦,不盈五人,盜過六百六十錢,黥剿(劓)以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黥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之。求盜比,此氣

  例二,秦律規(guī)定,管理財經(jīng)的官吏工作失職,要按照標志失職程度的錢幣數(shù)額依法懲處?!缎А仿芍袑懙溃?p>  “計脫實及出實多于律程,及不當出而出之,直(值)其賈(價),不盈廿二錢,除,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貲官嗇夫一盾,過六百六十錢以上,貲官嗇夫一甲,而復賁其出毆(也)”。

  “數(shù)而贏不備,直(值)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黃官嗇夫一甲,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賞官嗇夫二甲”。

  上述二例中提到的作為量刑標準的錢幣數(shù)額;二十二錢、一百一十錢、二百二十錢、六百六十錢、一千一百錢、二千二百錢等,無一不是十一的倍數(shù)。從整個秦律中還可以看出,一首一十錢和六百六十錢,是兩個最重要的界限。例如,《法律答問》中有如下二條:“告人盜百一十,問盜百,告者可(何)論?當黃二甲?!?p>  “告人盜千錢,問盜六百七十,告者可(何)論?毋論?!?p>  前一條中的告者,只多告了十錢,要罰二甲(這是很重的處罰,相當于“耐為隸臣”或其贖金)。后一條中的告者,雖多告了三百三十錢,卻不予處罰。這是為什么?原因在于,前一種情況雖只多告十錢,卻達到了一百一十錢這個界限,說明告者是有意陷盜者以重刑,故應予重罰。后一種情況雖多告了三百三十錢,但因為無論盜千錢還是盜六百七十錢,都在六百六十錢到一千一百錢這個界限之內(nèi),不影響判刑的輕重,故可以毋論。這兩條律令問答還證明,凡在秦律中出現(xiàn)的不是十一倍數(shù)的錢幣數(shù)額,如上述二條中的百錢,千錢等,都只是作為案情舉例,并不是量刑的標準;作為量刑標準的金額都是十一錢的倍數(shù)。

  案律為什么不以十進位的十錢、百錢、千錢等作為量刑標準,而是以十一倍數(shù)的十一錢,二十二錢,一百一十錢等為量刑標準?細讀《金布律》就能知其緣故?!督鸩悸伞芬?guī)定:“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這一條法律規(guī)定了布幣與錢幣的相互關(guān)系,強調(diào)“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這“以當”、“以律”四字很重要,說的是:在法律上,布幣是主幣。錢幣是輔幣,一布等于十一錢。所以,在其他法律條文上,寫的雖是錢幣若干,實際上卻是當布若干。十一錢者,即一布。一百一十錢者,十布也。一千一百錢者,百布也。了解了這一點,我們就會懂得,量刑標準實際上本是以布為單位的,因此也是采用十進位的?!捌涑鋈脲X以當金、布”的法律條文,和在法律上實際上是以布幣為量刑標準的單位,以及把一部關(guān)于貨幣的專門立法直接稱為《金布律》,都證明了布幣的主幣地位。

  在研究中國經(jīng)濟史的同志中間,曾經(jīng)有一種頗為流行的觀點,認為中國古代雖曾同時使用幾種貨幣,但在這幾種貨幣之間;說不上有主幣與輔幣的關(guān)系,因為在法律上沒有這種規(guī)定,甚至沒有法定的兌換比價。秦律的出土,使我們對這個問題有必要再作進一步的研究了。

  第二,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歷史文獻中,記載當時的貨幣主要是布幣,或者以“布”統(tǒng)稱當時的貨幣。

  古代中國的貨幣,在周中葉以后,開始了一個重大的變化。變化的內(nèi)容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原來以實物形態(tài)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貝、龜、玉、珠等,由于種種原因逐漸地從貨幣領(lǐng)域中被淘汰出來,不再起貨幣的作用,還原為一般商品,與此同時,一些為廣大群眾所需要的生產(chǎn)工具,如鏟、刀、紡輪等等,又從一般商品演變?yōu)樨泿胚@種特殊商品。這一變化過程經(jīng)歷整個春秋戰(zhàn)國時代,到秦統(tǒng)一六國后,才在法律上宣布,“幣為二等;黃金(以溢為名,上幣)、銅錢(質(zhì)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不為幣”[《漢書?食貨志》]。在這個變化過程中,布幣適應當時商品交換水平的需要,成為主要的貨幣;

  在商品交換發(fā)展的最初階段,布匹早就同龜、貝、珠、玉等成為一般等價物,起著貨幣的作用?!肮耪呤谐鵁o刀幣,各以其所有易所無,抱布貿(mào)絲而已”[《鹽鐵論?錯幣》]。在這幾種貨幣中,布是來源最廣泛又為人們最需要的,所以成為日常交易中最主要的貨幣。而龜、貝、珠、玉等,或由于來源有限,或由于不易分割,或由于沒有固定的形式與價值,或由于不是人們?nèi)粘I罨蛏a(chǎn)中所必需的,總之,由于不能適應商品交換日益頻繁對貨幣的要求,便先后被淘汰了。到了周中葉以后,真貝在市場上不見了,仿制的石貝、銅貝、銀貝隨后也銷聲匿跡?!豆茏印分姓f:“古以珠、玉為上幣”。珠、玉與龜殼大概只限于在貴族之間作為財富的象征和支付手段,始終沒有成為民間日.常交易中的貨幣。周中葉以后,就很難看到龜、玉,珠,貝和金屬塊起貨幣作用的記載了。但是,有關(guān)布作貨幣的記載,卻比以前更加突出了?!对?衛(wèi)風》:“氓之蚩蚩,抱布貿(mào)絲”。毛傳:“布,幣也”?!睹献印分姓f周代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蹲髠鳌氛压暧浻小棒斎速I之,百兩一布”的話。《禮記?檀弓》;“子柳之母死……既葬,子碩欲以賻布之余具祭器”?!懊汐I子之喪,司徒旅歸四布”。《墨子?貴義》:“子墨子日:今土之用身也,不若商人之用一布之慎也”?!豆茏?戒》,“市正而不布”,就是“即其物而正之”,不必交納貨幣?!吨芏Y》中有許多關(guān)于布的記載,如廛人所掌的轅布,總布,質(zhì)布,罰布、廛布等。這些文獻上所說的起貨幣作用的布,就是當時布幣的實體。這一點,也為云夢出土的秦簡所證實。在秦簡中也有“布入公,如貲布,入赍錢,如律”的法律條文。至于布成為當時貨幣的通稱,那就更能證明它是那時的主要貨幣了。

  有的學者認為金屬鑄幣一產(chǎn)生,就把實物貨幣排擠出貨幣領(lǐng)域。歷史的實際卻不是這樣的。因為,鏟,刀等生產(chǎn)工具,從一般商品中脫胎出來,成為特殊商品并具有獨立價值形式的貨幣,是一個自發(fā)演變的,緩慢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鏟幣、刀幣等因為尚處于形成過程之中,還很不完善,作為貨幣,它們的優(yōu)越性還不如布幣。例如,最初的鏟幣,厚重博大,從現(xiàn)存的來看,就有長達十多厘米,寬五,六厘米至十厘米、重達百余克的,上下皆有尖尖的棱角,容易刺破口袋,又無貫穿繩索的孔洞??梢韵胍姡鼈兪嵌嗝床槐阌跀y帶。其次,由于,當時金屬冶鑄技術(shù)水平的限制,一個模型只能鑄一次或少數(shù)幾次,又是手工操作,所以鑄出的金屬貨幣在質(zhì)量上不能統(tǒng)一。當時的政府無法改變這種狀況,只有運用政權(quán)的力量,用法律的形式強行規(guī)定,無論是政府或私人,都不準在貨幣的質(zhì)量上進行選擇。這一皋在《金布律》中也有反映?!督鸩悸伞分芯陀袃蓷l是關(guān)于這個方面的:“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與)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fā)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金布”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金布”

  當時的布匹,也是手工生產(chǎn)的,在質(zhì)地上也很難一致,可是在長與寬的數(shù)量上可以做到統(tǒng)一。錢幣則在數(shù)量(重量)上也不能統(tǒng)一。所以《金布律》要特別強調(diào)用錢要“美惡雜之,勿敢異”。再次,當時的貨幣鑄造權(quán)是不統(tǒng)一的,各自為政,不僅各國的金屬鑄幣形制不同(或鏟幣,或刀幣,或圓幣),就是在一國之內(nèi),各地鑄的貨幣在形制、重量上也各異?,F(xiàn)存的實物證明,在相當于今天一個縣的地域內(nèi),在同一個時期,竟鑄造了幾種貨幣,在形制、文字、重量等方面均不相同。這就使每一種金屬鑄幣只能在一個非常有限的范圍內(nèi).流通,不能適應各國之間,各地區(qū)之間商品交換的需要。布幣則無此限制,它能在割據(jù)狀況下的各國,各地區(qū)間通行,成為那時流通最廣泛的“國際”貨幣。歷史文獻和出土文物說明,當時各國都使用布幣。可見,布幣是在中國貨幣形式演變過程中的一個特定階段,即由實物貸幣到金屬。鑄幣韻過渡時期,起著承先啟后的作用,而成為主幣的。

  布幣的主要特點

  許多貨幣學者之所以不承認春秋戰(zhàn)國時期有布幣,看來是由于他們不了解布幣這種貨幣的主要特點。

  布幣的主要特點是什么?我們還是從《金布律》分析起。從現(xiàn)存的資料看來,《金布律》是我國最早的一部關(guān)于貨幣制度的專門立法。這部關(guān)于貨幣制度的專門立法的內(nèi)容,從現(xiàn)在的人看來,似乎有點奇怪,因為它包括了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方面是關(guān)于金、錢、布這三種貨幣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另一方面卻是關(guān)于發(fā)給刑徒、官奴隸農(nóng)服費用的有關(guān)規(guī)定: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冊四錢。春,冬,人五十五錢,夏;冊四錢,其小者,冬,卅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金布”

  根據(jù)我們前面的解釋,可以知道,百一十錢、七十七錢,五十五錢、卅四錢、卅三錢,即十布、七布,五布;四布,三布。因此,這條法律實際的內(nèi)容是:發(fā)給布若干,供他們做冬夏農(nóng)服。

  為什么會把發(fā)給刑徒、官奴隸衣服費的規(guī)定,寫進關(guān)于貨幣的專門立法《金布律》之中?看來,原因就在于布既是貨幣,又是發(fā)給刑徒,官奴隸做衣服的實物。

  法律是經(jīng)濟關(guān)系的反映?!督鸩悸伞穬?nèi)容的特點,表明布匹在當時具有二重身份:它既可,作衣被之用,又可作貨幣之用,既是可以作為交易對象——買進賣出的一般商品,又是可以用來購買其他一切商品的特殊商品。布既然是貨幣,關(guān)于貨幣制度的立法,當然應該包括它在內(nèi),布又是做衣服的材料,關(guān)于發(fā)給刑徒,官奴隸衣服的立法,當然也應該包括在有關(guān)布的立法之內(nèi)。這兩方面的事物,在布匹這個實體上有了統(tǒng)一性。《金布律》之所以會包括上述兩方面的內(nèi)容,正是由于布匹具有這雙重的資格。

  這也就是布幣這種實物貨幣的主要特點。

  布幣的這一特點,即只有在它進入市場的交易過程中,并只有在交易過程中被當作購買其他商品的等價物時,它才是貨幣,或者說,才表明它的貨幣身份。一旦從這場合中退了出來,它既可作為支付手段或貯藏手段的貨幣,也可以作為制衣被的材料而被使用。

  布幣的這一特點,使它當作貨幣使用時,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形制與文字。又使它在不能起貨幣作用時,可以被制成衣被等而消費掉。

  布幣的這種特點,加上布匹實體在地下埋藏過程中易于腐爛,這就使我們今天不可能再看到春秋戰(zhàn)國時期布幣的實物了?;蛘呒词刮覀兛吹疆擠《布匹的遺跡》但因為上面并無文字標志,從而不是自明的,使我們無法區(qū)分它究竟是一般的布匹,還是同時又具有貨幣職能的布匹。

  有的學者不了解布幣的這一特點,他們以現(xiàn)在不存在布幣這種實物為理由,否定布幣在歷史上的存在。周谷城同志之所以認為布幣的名稱都不能成立,根據(jù)也在于“沒有布匹形的幣”。但何謂“布匹形的幣”?是指像布匹那樣長,那樣寬的金屬鑄幣,還是指具有布紋的金屬鑄幣?我們認為,如果我們根據(jù)歷史文獻和出土文物的明確記載,如實地承認布匹本身就是當時的貨幣形式之一,它的名稱就是布幣,那么,就沒有必要去想象一種“布匹形的幣”,更不需要賴有一種“布匹形的幣”的存在,才能論證布幣名稱之可否成立了。

  關(guān)于先秦兩漢文獻上的貨幣“布”,是鏟形貨幣的稱呼,還是布匹貨幣的稱呼,這個多年來常常被回答錯了的問題,現(xiàn)因《金布律》的出土而解決了。《金布律》的發(fā)現(xiàn),使我們可以為布幣正名了。

  《金布律》證明:在戰(zhàn)國時期,布幣之名稱是當時實有的,不是能否成立的問題,布幣的實體本是布匹,不是什么金屬鑄幣,布幣是政府法定的貨幣,。不是只限于民間自發(fā)地使用過的媒介物;布幣不僅是法定的貨幣,而且還是多種法定貨幣中的主要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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