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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監(jiān)督法合訂本

第13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3)

  第二十條 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協(xié)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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