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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秦川

關于秦實行的是國有經(jīng)濟

踏秦川 革命咖啡 8106 2008-01-23 10:38:00

    根據(jù)云夢秦簡及其有關史料,深入剖析秦國的經(jīng)濟基礎,我們發(fā)現(xiàn)其國有制經(jīng)濟占據(jù)了主導地位,而不是傳統(tǒng)理論所說的主要是地主制經(jīng)濟。這樣,商鞅變法后秦國的社會性質與所謂地主階級幾乎沒有任何關系,而需要重新定論。它還關系到商鞅變法乃至春秋戰(zhàn)國之際社會變革中的一系列重大歷史問題,都需要我們去重新研究探討。

  一

  商鞅變法實行“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說明秦國貴族官僚的田宅數(shù)量應與其爵秩等級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羅以為上卿,復以始甘茂田宅賜之”[。甘羅為故丞相甘茂之孫,如田宅為私有,何須朝廷復賜之,可見甘茂被讒害出奔外國,其田宅遂為國家收回。張金光指出:“商鞅實行的田制改革,其實質就是土地國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簡徭律》說:禁苑“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為徭?!鼻丶劝垂倬舻燃壏峙涮镎?,而農民則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貴賤”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別了。許多人將此條律文作為秦存在私有土地的證據(jù),其論證是不嚴謹?shù)摹?p>  《商君書·境內》規(guī)定:軍士“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頃,乃授田之數(shù)。就是說有軍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給無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這樣的軍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雜抄》規(guī)定:“戰(zhàn)死事不出,論其后”。只有父親為國戰(zhàn)死,兒子才能承受其父的軍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奪后爵,除伍人;不死者歸,以為隸臣”??梢娮映懈妇羰潜粐栏窨刂频模瑢`反者的懲罰是極其嚴厲的,甚至要降為奴隸。也說明父親的軍功爵田,不是兒子可以隨便世襲的,它依然是國有土地。

  秦簡中沒有一條允許土地買賣和世襲的律文,就可以說明國家是不承認土地私有制的。《封診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產,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其后一一詳記,細致到“牡犬一”之類私產,然而其中就是沒有土地一項,即是最好的證明。所以將軍王翦不可能用買賣的辦法去獲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戰(zhàn)前夕向秦王請求賜予土地,并“請?zhí)镎詾樽訉O業(yè)”。即要求允許被賜土地世襲的特權,卻還是被秦王婉言拒絕。

  秦統(tǒng)一前后,經(jīng)常大批強制遷徙豪富和民眾,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陽十二萬戶”。此類記載絕非個別現(xiàn)象,更可以有力地證明,秦國沒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國家可以任意遷徙人民。否則就很難設想,國家可以如此頻繁且大規(guī)模地遷徙豪富與民眾。

  商鞅變法的“制轅田”措施,實際上已有國家授田的性質。而秦國普遍實行授田制,可以從秦簡中窺見一斑。《田律》規(guī)定:“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shù),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斗纱饐枴氛f:“部佐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何為?已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在當時國家對土地租稅合一的情況下,所謂“租諸民”,亦應即是授田與民,而收取租賦之意。其“部佐”,乃鄉(xiāng)部之佐,漢代稱“鄉(xiāng)佐”。《續(xù)漢書·百官志》云:“又有鄉(xiāng)佐,屬鄉(xiāng),主民,收賦稅”。即當時所謂“斗食之秩”的鄉(xiāng)村小吏。國家讓如此基層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權,便可清楚說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實行,又無可爭辯地證實了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說:“戰(zhàn)國,特別是商鞅變法之后秦國的基本田制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續(xù)到秦始皇統(tǒng)一六國之后”。

  田律規(guī)定:莊稼生長后下了及時雨,和谷物抽穗,縣里負責農業(yè)的官吏應及時向朝廷書面報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積,及已開墾而還沒有耕種的土地頃數(shù)。如遇旱災、暴風雨、澇災、蝗蟲,及其他自然災害也都要詳細向朝廷書面報告。前述禁苑周圍要求縣令安排人力修繕圍墻,以防牛馬出來糟蹋莊稼等等。都說明如果不是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會對基層官吏作出這樣細致的農業(yè)管理方面的法律約束。

  秦不但將大部分土地授給農民耕種,同時還有相當部分土地由國家奴隸直接耕種?!秱}律》規(guī)定:“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至九月盡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農忙季節(jié),故每人口糧增加半石。倉律還詳細規(guī)定了每畝地種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倉庫的官吏侵吞種糧,也防止奴隸浪費或食用種糧,說明奴隸直接耕種國家土地的情況也絕不在少數(shù)。

  據(jù)《廄苑律》可以看到,國家還有著許多面積廣大的直屬牧場:太廄、中廄、宮廄等。飼養(yǎng)著大批公家的牛馬,其中包含著相當數(shù)量的耕牛?!耙运脑?、七月、十月、正月膚田?!薄_M行耕牛評比,成績優(yōu)秀的有獎賞,成績低劣的要處罰,甚至用牛耕田,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國家為什么如此重視保護耕牛,其答案只有一個:因為有大片的國家土地需要這些牛去耕種,如果耕牛減少或體質減弱,都會直接影響國家的農業(yè)收成。

  同時,國家還有專門人員“牧公馬?!?,游牧于若干縣或更大的地區(qū)之間?!稁仿伞芬螅骸皩⒛凉R牛,馬牛死者,亟謁死所縣,縣亟診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馬死亡,便應及時向所在縣呈報,再由縣加以核驗后上繳。這種國家管理的游牧生產方式,如在有許多私有土地的地區(qū)是不可能進行的,只有在基本上屬于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生產。

  另外,專供統(tǒng)治者游獵玩賞的國有苑囿園池,也zhan有后人難以想象的廣大國土?!夺媛伞氛f:“縣所葆禁苑之傅山,遠山,其土惡不能雨,夏有壞者,勿稍補繕,至秋無雨時而以徭為之”。這種包含著遠近山嶺的禁苑,要興徭役予以修繕,可見其面積之廣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園池?!耙妓疄殚L池,東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復“廣其宮,規(guī)模三百余里,離宮別館,彌山跨谷,……表南山之巔以為闕,絡樊川以為池”。]所營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積已相當可觀,而秦始皇“嘗議欲大苑囿,東至函谷關,西至雍、陳倉”。如果秦推行或承認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離宮別館、苑囿園池就很難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種擴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癡人說夢了。換句話說,只有在土地國有制的基礎上,上述之事才是現(xiàn)實和可能的。

  田律還規(guī)定: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作為肥料,不準采取剛發(fā)芽的植物,或捉取幼獸、鳥卵和幼鳥,不準……毒殺魚鱉,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wǎng)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國家有資格管得如此之寬,清楚地說明,所有山澤、河川、林木、叢草及野生動物都屬國家所有,否則這些條令就毫無意義了。

  總之,整部秦簡中非但沒有承認土地私有制的有關法律,甚至連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問》中關于“盜徙封,贖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國有土地制度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護什么私有土地。據(jù)上分析,我們可以下這樣的結論:商鞅變法后秦國是土地國有制占據(jù)了絕對支配的地位。

  二

  秦國于公元前378年“初行為市”。才十幾年,商鞅變法就開始設置重法,竭力壓抑私營工商業(yè)的發(fā)展?!笆履├暗《氄?,舉以為收孥”。商鞅簡直就是把私營工商業(yè)者看作罪犯,而要將其淪為奴隸。云夢秦簡也大致繼承了這一基本國策,使私營工商業(yè)在變法后也沒有多少發(fā)展余地。

  《商君書·墾令》是變法“墾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簡中也有反映。首先“重關市之賦”,就是“不農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關市盤剝私商的利潤,從而限制其發(fā)展?!斗纱饐枴酚幸粭l說:“盜出珠玉邦關及賣于客者,上珠玉內史,內史材予購”。這里嚴禁偷運貴重物品出境貿易,否則大多要處以“耐罪以上”??梢娪捎陉P賦之重,偷運之事不少,而其嚴禁又必將阻礙各國間正常的商業(yè)貿易往來。

  再者,商鞅實行“壹山澤”政策,就是國家獨占山澤之利,實行鹽鐵專賣,在各地設置鹽鐵官,控制其生產與流通領域。《秦律雜抄》中記載秦負責采礦、冶鐵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其官吏有“嗇夫、佐、曹長”等,可見規(guī)模不小?!妒酚?#183;太史公自序》就說其祖司馬昌任過“秦主鐵官”。

  商鞅主張國家嚴格管制糧食貿易,“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即商人不得進行糧食買賣。從上節(jié)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們可以意識到,其結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國家全面把握糧食的生產與流通。秦對農民“收泰半之賦”,一般民眾是不會有多余的糧食出售給商人?!秱}律》所記:“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說明國家府庫糧食十分充裕,從而使政府完全控制這一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最重要物資。

  商鞅還嚴禁雇傭制及其在運輸業(yè)諸方面的經(jīng)營?!盁o得取庸”,“使軍市無得私輸糧者”,“令送糧無取僦,無得反庸”?!缎伞芬惨?guī)定:“上即發(fā)委輸,百姓或之縣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雇傭與運輸可以視之為私營工商業(yè)生存的基本條件,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無法正常運作了。同時,政府還嚴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勞役負擔。商鞅規(guī)定:“以商之口數(shù)使商,令之廝、輿、徒、童者必當名”?!端究章伞穼σ话阋詣谝鄣謨攤鶆斩蛡蛩藖泶鄣囊螅灰挲g相當,都予允許。唯獨私營工商業(yè)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務及賈而負債者,不得代”。可以說政府對私營工商業(yè)者特別歧視。

  商鞅主張“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由此來阻止私營飲食業(yè)、釀酒業(yè)的發(fā)展?!短锫伞芬?guī)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在這樣嚴厲壓抑私營工商業(yè)的政策之下,可以說秦國的私營工商業(yè)是不可能得到多少發(fā)展的。

  所以,當戰(zhàn)國之際,東方諸國隨著工商業(yè)蓬勃發(fā)展,出現(xiàn)了許多星羅棋布的商業(yè)都會,如“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陳,鄭之陽翟,三川之二周。富冠四海,皆為天下名都”。其中就是沒有一處是秦國的城鎮(zhèn)。

  許多人在談及秦國的私營工商業(yè)時,往往舉出蜀卓氏、程鄭、宛孔氏諸位。其實,由于秦國打擊私營工商業(yè)者的政策,在兼并六國后,也把他國的私營工商業(yè)者流放到偏僻地區(qū)?!妒酚?#183;貨殖列傳》說:“蜀卓氏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秦破趙,遷卓氏,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詣遷處?!轮R邛,大喜,即鐵山鼓鑄”。秦要滅趙之后,再遷卓氏到蜀,而卓氏“獨夫妻推輦”而往,這樣要發(fā)財致富,比于封君,至少也要十幾年功夫。而秦統(tǒng)一后才十二年就爆發(fā)陳勝吳廣起義,秦政府已無暇顧及打擊私營工商業(yè)者了。程鄭、宛孔氏也是如此,“程鄭,山東遷虜也”。“秦伐魏,遷孔氏南陽”。三人至少要到秦朝末年,或由秦入漢之際才發(fā)達致富的。所以嚴格來講,三人并不能算作是秦國的私營工商業(yè)者。

  那么烏氏倮與寡婦清又是怎么回事呢?《史記·貨殖列傳》說:“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什倍其賞,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边@烏氏倮并非職業(yè)商人,實乃“夫倮鄙人牧長”。而“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估計有安撫北方邊境之意。而“清,寡婦也,能守其業(yè),用財自衛(wèi),不見侵犯。秦始皇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筑女懷清臺?!逼鋵崬榘勜憢D而已??傊?,二者都并非有秦朝重視私營工商業(yè)者的意味。

  秦國一貫奉行壓制打擊私營工商業(yè)的政策,實際上也就是在全面推行官營工商業(yè)的發(fā)展,這一點從云夢秦簡中有確切反映。

  先是采礦冶鐵業(yè)。秦律中多處提到鐵器,如《金布律》說:“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原字山下加廠加蟲]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即將無法修理的官有器物中的銅和鐵上繳,以作為回爐的金屬原料?!端究章伞访鞔_要“為鐵工,以攻公大車”。即要設立鐵工作坊,來修繕公家的大車。前述官營采礦冶鐵機構還有“右府、左府、右采鐵、左采鐵”等??梢哉f秦國官營冶鐵業(yè)有相當?shù)囊?guī)模,鐵器的使用也極為廣泛。官府甚至還出借鐵制農具,《廄苑律》中有“假鐵器”條款。

  其次是冶銅和制造各種兵器、用具,還包括制陶業(yè)的官府工室。從目前的文物資料看,各類工室分屬朝廷、郡、縣各級管理,如朝廷直接管理的工室有櫟陽、咸陽、雍等國都所在城邑,屬郡一級管理的工室有上郡、蜀郡等,縣級工室最為普遍,幾乎各縣一般都置有?!豆ぢ伞芬?guī)定:“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累、計桶、升,毋過歲壹?!币罂h級工室每年校正一次衡器。據(jù)《秦律雜抄》,工室官吏包括工室嗇夫、工師、丞、曹長,還有工匠和大量隸臣(奴隸)、鬼薪(刑徒),可見其數(shù)量與規(guī)模都不小。

  還有土木工程建筑業(yè),專管修城、建房、筑路、造車及宮室營造事務?!夺媛伞氛f:“度功必令司空與匠度之,……而以其實為徭徒計”。即在估算工程量時,必須有主管官員司空與匠人一起計算,再按工程量算出所需民工徒眾的數(shù)量。據(jù)《司空律》看,為土木工程建筑干活的大多是服勞役的民工和大批刑徒,還有以勞役來贖債的人,及公、私各類奴隸。單從秦始皇修筑阿房宮、長城所用數(shù)十萬民工計,這一官營工程建筑業(yè)的規(guī)模是后人難以設想的。近日出土的秦兵馬俑,更說明了這問題。

  從秦律看,還有漆園的種植與生產,《秦律雜抄》載有對漆園生產作評定的律文。鑄錢幣的官府手工業(yè),《封診式》載有不允許私鑄錢幣的案例。酒類的生產,《倉律》要求:“別粲、糯之釀,歲異積之,勿增積,以給客”?!稁仿伞分袑υu比耕牛成績優(yōu)秀的,“賜田嗇夫壺酒”??梢姽俑凶约簩iT的酒類生產作坊。最有意思的是,官府手工業(yè)除生產自給外,還有商品生產,并在專門的官府市出售。《關市律》規(guī)定:“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焙苊黠@,這一條法律在于防止官府市的營業(yè)員貪污,朝廷煞費苦心所擬制的這一法令告訴我們,當時官營商業(yè)的普遍性。如蜀守張若在成都置鹽鐵市官的同時,“修整里,市張列肆,與咸陽同制”。說明咸陽諸城鎮(zhèn)官府市的規(guī)模更可觀。

  綜上所述,秦國的私營工商業(yè)在長期壓抑束縛下,步履維艱,很難發(fā)展;而官營工商業(yè)在國家扶持下,品種齊全,規(guī)??捎^,產量浩大。兩者的確切比例已無法估算,但有一點我們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當時秦國的官營工商業(yè)占據(jù)著無可爭辯的主導地位。

  三

  秦的國有制經(jīng)濟占主導地位還有一些有力的佐證。我們先看“嗇夫”官職的普遍設置,秦律中有大嗇夫、縣嗇夫、官嗇夫、田嗇夫、倉嗇夫、庫嗇夫、亭嗇夫、司空嗇夫、廄嗇夫、皂嗇夫、苑嗇夫、工室嗇夫、漆園嗇夫等十多種,實際社會中恐怕還不止此數(shù)。其中大多數(shù)為基層管理經(jīng)濟部門的官員,加上其佐官、工師、曹長等,數(shù)目很是龐大。高敏指出:“秦時封建的國有經(jīng)濟比重較大,特別是由于土地制度方面存在著封建的土地國有制?!驗槿绱耍鸵鹆嗽O置各種‘官嗇夫’以管理國有土地、耕牛、農具、種籽以及大車的制作與維修,仆役的征集與獎懲等等的需要”。一句話,就是大量的國有制經(jīng)濟部門需要有關的各級官吏去管理。我們看到漢代“嗇夫”官職的設置要明顯少于秦代,主要只有鄉(xiāng)一級的“鄉(xiāng)嗇夫”,“職聽訟、收賦稅”而已。為什么秦漢官職設置會有如此大的變化呢?高敏指出:“是同秦漢社會的封建國有經(jīng)濟在整個社會經(jīng)濟中的比重不同有密切聯(lián)系的”。很有卓見。兩漢土地私有制相對成立的過程,再加上兩漢私營工商業(yè)在較為松弛的統(tǒng)治下發(fā)展迅速的情況,都互相參證了上述觀點的正確性。

  我們再來看秦國實行的稟給制度,或可稱國家供給制。據(jù)《金布律》、《倉律》、《司空律》、《傳食律》、《佚名律》的記載,秦時由官府稟給的對象是十分廣泛的,幾乎包括所有官府的奴隸、各類工匠、各種刑徒、現(xiàn)役軍人和各級大小官吏,皇室人員自不必多言,甚至包括外來的賓客。自然對各種人,稟給的內容和等級的差別是很大的。對于奴隸、刑徒和軍人主要稟給衣、食,而對官吏則優(yōu)待有加,不但衣食俸祿,官府并配給廚師、車夫、車輛,直至牛馬的飼料,官員出差時還給予“傳食”津貼,傳食津貼除了糧食,甚至包括醬、菜、鹽之類。

  我們知道,秦國的官奴、刑徒、軍人、官吏的數(shù)目都十分龐大,而國家要維持如此完整細致的稟給制度,如沒有一定的物資基礎是不可想象的,而這些物資便主要得依靠國有制經(jīng)濟各部門的相當規(guī)模的生產。

  其國有制經(jīng)濟的規(guī)劃性也相當突出,且管理嚴格?!渡叹龝?#183;徠民》提出“制土分民”的原則,計算出地方百里有可耕地五百萬畝左右,“可食作夫五萬”,即每戶授田一百畝,可授五萬戶。這授田制一直延續(xù)到秦始皇統(tǒng)一中國后的第五年,估計可以授出的全國土地已差不多都已授完,便頒布了“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袁林指出:“‘使黔首自實田,’就是命令黔首自己去充實(充滿、具有)土地,即命令黔首按照國家制度規(guī)定的數(shù)額,自己設法zhan有定額的土地,國家不再保證按規(guī)定授田”。直到這時,有規(guī)劃的授田制才告一段落。

  從《倉律》內容可以看到,國家主要使用倉庫加強對糧食諸農產品的管理。首先谷物、芻、等入倉,都要登記封印,統(tǒng)計后向朝廷內史上報,同時上報當?shù)厥橙】诩Z人員的名籍,及一些其他費用開支,這樣朝廷便可掌握各地糧食諸農產品的收支情況。倉庫進出都要稱量核對,物資如有被盜、損失、誤差,都要處罰有關人員。可以說,倉庫是國家農業(yè)生產規(guī)劃運作的樞紐。

  《秦律雜抄》規(guī)定:“非歲功及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即不是官府工室本年度應生產的產品,又沒有朝廷的特別命書,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工師與丞各要罰二甲。說明朝廷每年都要給官府工室下達生產任務。對采礦、冶鐵業(yè)也同樣“賦歲功,未取省而亡之,及弗備,貲其曹長一盾”。即朝廷要收取每年規(guī)定的產品數(shù)量,如在尚未驗收時就有丟失,或不能生產到規(guī)定數(shù)量,罰其曹長一盾。可見官府手工業(yè)必須按朝廷計劃進行生產,不得擅自改變,也不得完不成任務。

  為確保其計劃完成和產品質量,朝廷每年都要對這些單位進行考核評比?!肚芈呻s抄》規(guī)定:“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具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城旦為工殿者,笞人百。”就是說如產品被評為下等,官吏受罰,工人笞刑。有意思的是,地方官吏也要一起被罰,同時“殿而不負費,勿貲”。就是說產品雖被評為下等,但成本核算并不虧損的,則不加責罰。說明朝廷還注意到手工作坊的經(jīng)濟效益問題。最后還有產品勒名制度,《工律》規(guī)定,“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髹書之”?!缎伞芬?guī)定:“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這樣產品若以后發(fā)現(xiàn)問題,便可據(jù)此問罪于當事人。

  從《效律》等律文的內容看,秦凡主管經(jīng)濟的部門都有專門從事經(jīng)濟核算的事宜,稱為“計”。同時,這些部門每年都要向上級或朝廷報告其經(jīng)濟收支情況,稱做“上計”。“上計”的內容不僅有錢、糧收支的項目,還包括戶籍、土地、賦稅、勞役等各方面的版籍情況。它不但使中央政權能及時把握全國經(jīng)濟乃至各部門經(jīng)濟的狀況,以便下達適宜的規(guī)劃;也能據(jù)此考核各級官吏的政績,使其更有效地執(zhí)行國有經(jīng)濟的規(guī)劃。正因為其國有制經(jīng)濟體系的龐大,所以秦國對上計制度的要求也相當周密與嚴格。

  根據(jù)上面對秦國經(jīng)濟基礎的分析,最后我們可以對秦國的社會性質下一結論。秦國的國有制經(jīng)濟占據(jù)著主導地位,其中國家土地所有制的農業(yè)生產占據(jù)著絕對支配的地位,官營工商業(yè)經(jīng)濟也有著極其重要的位置,國家對于經(jīng)濟運作有著周密規(guī)劃和一系列細致的管理制度。而當時并不存在什么新興地主階級,雖然在官營工商業(yè)中使用著大量的奴隸和刑徒,但秦國畢竟是一個以農業(yè)經(jīng)濟為主的大國,在農業(yè)生產中主體勞動者是國家授田的農民。這樣,商鞅變法后秦國的社會性質,與傳統(tǒng)的定論就有著極大的距離。我們認為,如果將“封建”這個概念,僅限于農民受田租剝削的生產關系而言,那么,當時的秦國應是一個較為成熟的國家封建制社會。法家在經(jīng)濟方面的主張其實是“一種超階級的國家主義經(jīng)濟觀”,而秦國在它的指導下,走進了這樣一種社會制度之中,就一點也沒有什么可奇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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