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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經(jīng)濟適用男

清朝經(jīng)濟適用男

鄒鄒 著

  • 古代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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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8-21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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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總督

清朝經(jīng)濟適用男 鄒鄒 972 2009-08-23 19:55:34

    河道總督,官名。清俗稱“河臺”。

  明永樂九年(1411)遣尚書主持治河,后有時派遣侍郎、都御史,成化七年(1471)設(shè)河道總督(簡稱河督、總河),駐扎山東濟寧,首任總河為工部侍郎王恕。明初黃河為患較輕,朝廷以管理漕運的都督兼管河務(wù)。遇有洪災(zāi),臨時派遣總河大臣一員前往治理,事畢即撤,并非常設(shè)。正德四年(1509)規(guī)定以都御史充任。嘉靖十三年(1534),以都御史加工部尚書或侍郎職銜,隆慶四年(1570)加提督軍務(wù),萬歷五年(1577)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wù),八年(1580)廢。萬歷三十年(1602),朝廷將河、漕再次分職,此后直至明亡再未復(fù)合。

  清置河道總督專官,掌管黃河、京杭大運河及永定河提防、疏浚等事。治所在山東濟寧,首任河督楊方興。康熙十六年(1677年),總河衙門由山東濟寧遷至江蘇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河道總督駐扎清江浦,一旦河南武陟、中牟一帶堤工有險,往往鞭長莫及。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設(shè)副總河,駐河南武陟,負責河南河務(wù),以兵部左侍郎嵇曾筠為首任副總河。兩年后,黃河險段由河南逐漸下移至山東,朝廷又將山東與河南接壤的曹縣、定陶、單縣、城武等處河務(wù)交由副總河管理。雍正七年(1729)改總河為總督江南河道提督軍務(wù)(簡稱江南河道總督或南河總督,管轄江蘇、安徽等地黃河、淮河、運河防治工作),副總河為總督河南、山東河道提督軍務(wù)(簡稱河?xùn)|河道總督或河?xùn)|總督,管轄河南、山東等地黃河、運河防治工作),分別管理南北兩河。遇有兩河共涉之事,兩位河督協(xié)商上奏。遇有險工,則一面搶修,一面相互知會。總河則演變成南河總督,仍駐清江浦;副總河演變?yōu)楹訓(xùn)|總督,駐扎開封。雍正八年(1730),設(shè)直隸河道總督(管轄海河水系各河及運河防治工作)。為別于南河與東河(官方文書一般稱之為“河?xùn)|”),后人稱之為北河。三河之名源于此。至乾隆十四年(1749),直隸河務(wù)漸趨正軌,裁直隸總河,令直隸總督兼管河務(wù)。此后,河務(wù)只有兩總督:南河總督與河?xùn)|總督。江南河道總督(南河總督)一人駐清江浦(今江蘇淮安市),咸豐八年(1858)裁撤;山東、河南河道總督(東河總督或者河?xùn)|總督)駐濟寧州(今山東濟寧),光緒二十八年(1902)裁。河道總督所屬文職有河庫道、河道、管河同知、通判等。武職有河標副將等。

  乾隆十八年,以河道總督無地方責,授銜視巡撫。河道總督為正二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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